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财政法治保障
倪文艳,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人权法学、法理学、财政法学。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制保障研究”(24AZD071)、国家资助博士后人员计划(CZC20232168)、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青年创新团队项目“各民族共同现代化的财政法治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
文章来源:倪文艳 | 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财政法治保障[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1)
摘要:在我国,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在各民族共同现代化的进程中,财政法治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整合、经济的现代化转型以及保障了各族群众的团结与稳定。新时代,应当通过发挥财政法治的经济功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以财政法治社会公平功能推动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运用财政法治防范公共风险功能实现统筹发展与安全并重。在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财政法治保障的具体路径上,应当建立完备的差别化财政支持法律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主义现代化;财政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从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找准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和发力点等方面就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明确部署。 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各民族共同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看,各民族共同现代化意味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使学界对财政的关注从它的经济职能扩展到国家治理的职能。财政法治就是将财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财政获得了国家治理的职能,该职能对于共同体的整合、发展以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财政法治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对各民族共同现代化的财政法治保障进行研究,要围绕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于民族地区财政的规定展开。以往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民族地区财政自治的实践、财政自治权的规范内涵,财政自治权的实现、央地财政关系等问题。这些研究主要关注财政自治权和财政帮助职责的政治功能。从整体性视角来看,财政帮助职责和财政自治权的规定是为了维系和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对民族地区财政规定的理解,不能仅仅将局限于自治权利,而应当将其视为是保障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实践中,随着国家财政支出规模扩大,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宪法原则之下展开的国家财政活动对民族地区融入统一大市场、区域协调发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对国家围绕民族地区展开的财政活动的理解也应将其置于国家治理大背景之下,而非局限于仅仅是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二、财政法治的职能与各民族共同现代化
传统的财政法认为财政法治具有保障财政分配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宏观调控的职能。在新时代,财政法治的职能应当注重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通过对中国财政法治实践的分析来看,财政法治对于各民族共同现代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层面。具体来说,财政法治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整合,推动了各民族的经济现代化的进程,保障了民族地区的稳定。
(一)财政法治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整合
财政活动是以国家作为一个共同体从社会汲取资源,再进行资源分配的过程,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性质的直接体现,也是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主要关系的集中体现,因此,财政是共同体建设的内核,近代以来,中国遭遇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认同遭遇严重危机。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财政法治建设成为各族群众对于现代国家认同的重构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的重要方式。建立在民族平等基础之上的财政制度供给与有效执行,使各民族享有的受教育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这种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的发展范式,是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有助于国家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形成共识,产生具有普遍性的利益认同。各民族民众认识到自己属于中华民族的一员。
一方面,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地区财政纳入国家统一财政制度当中,为民族地区执行国家统一财政政策奠定了制度基础。在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民族地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同时规定国家对民族地区有财政帮助职责以保障民族地区财政自主管理权真实有效地行使。实践中,虽然财政体制几经变迁,但中央始终维护了统一的财政体制,中央在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基本相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统一的财政制度框架内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进行特殊照顾和安排。财政成为在各族群众中实现国家在场的最直接方式。
另一方面,对财政制度的有效执行不仅为民族地区的财政权力行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持,也为各族群众的实质平等提供了物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不同于西方将民族问题聚焦于少数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而是将民族问题视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国家以财政为工具,解决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中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保障各民族基本权利的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义务教育、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工资发放等专项转移支付等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设置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解决生产、生活、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并制定政策法规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在国家的扶持和帮助下,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基础教育投入和公共卫生投入增加,人均寿命显著提高。特别是对口援疆援藏政策不断深化,加快了新疆、西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民生支出方式有效凝聚起各民族对党和国家的认同。
(二)财政法治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经济现代化转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展开,财政法治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形态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指引和保障,民族地区逐渐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族地区从相对封闭走向开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程度逐渐密切。
第一,财政法治为民族地区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民族地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财政法治起到了指引和保障的作用。1982年《宪法》序言中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成为国家促进各民族共同现代化的最高依据。在《宪法》第4条规定了国家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以及国家的帮助职责,并在122条规定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事业有财政职责。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对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财政帮助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在第34条、第56条、第59条、第65条、第66条对民族地区财政问题的做了具体规定,内容涉及民族地区享受国家照顾、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问题。这些规定为民族地区在社会主义市场进程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风险提供了财政法制保障。此外,国家层面开展的税收和预算立法,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以及《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政府财政收支、为民族地区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创建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化为民族地区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民生提供保障。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补助项目有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原体制补助和各项结算补助等。1995年为弥补税收返还无法均衡各地财政能力的固有缺陷,中央出台《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按照规范化公式计算对地方政府进行补助。由中央财政从每年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逐步调整地区利益分配格局,用于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问题,适度向民族地区倾斜,民族地区在一般性与政策性两类转移支付方面相对受益更多,且获得照顾性转移支付。此后中央转移支付标准的确定均有利于民族地区财力增加。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覆盖的民生范围广泛,民众普遍关注的教育与医疗卫生两项民生性支出,民族地区逐渐提高且均高于全国地方水平;民众获得感更强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民族地区变化显著且增长速度相对更快。在分税制所确立的转移支付体系中,公共服务更多的是依靠专项资金。中央为帮助民族地区获得普惠公共服务,制定了大量针对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对口支援的规范化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财力支持。以《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第58规定为标志,对口支援从一项临时性政策安排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准制度化规定。在国家积极的推动下,对口援藏和对口援疆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对口支援成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民族团结工程、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强化共同体意识进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方式。
(三)财政法治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团结与稳定
中国多民族社会的变动过程是一个“合之又合”的内化过程,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性的不断发展。但现代化转型往往伴生风险。时间和空间的分离、脱域机制和知识的自反性运动会带来认同危机。对于转型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地区在经济跨越式发展、民生改善的过程也伴随着社会流动加快和利益多元与矛盾,而财政作为链接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桥梁,有公共风险“蓄水池”、国家治理变革“发动机”以及协调各方关系的中枢等作用。通过财政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有利于缓解利益分化导致的认同?;?。因此,财政法治能够实现对共同体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利益协调,化解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风险,对维系共同体的稳定提供保障。
在市场经济确立以后,我国阶段性地提出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这对于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不仅在经济领域发生作用,而且注重与社会、生态文明政策相协调。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财政法治的职能也由一元向多元转变。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以及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职能为推进各民族共同现代化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首先,通过法治约束财政收支行为,明确并落实政府违反财政法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预算制度的建立,使国家具备了调控资源、应对风险的能力。其次,提升税制的公平性、建设合理的再分配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东西部差距。国家实施分税制以后,对少数民族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3年。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后,民族地区除了能够享受针对西部地区的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减免政策以外,还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实行的轻税照顾等政策。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国家不仅延续计划经济时期对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还把优惠的重点方向转向了对民族地区企业的优惠。国家实施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帮助民族地区建设基础设施、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民族地区对外开放,以发展经济的方式维系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最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的财政法律制度,以财政法治对冲风险,为可持续发展注入确定性。民族地区作为生态资源富集区,处理好生态?;ず兔褡宓厍咧柿糠⒄怪涞墓叵凳鹿毓野踩?,《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第45条就规定了民族自治机关有?;ず透纳粕肪车闹霸?,第65条规定了自然资源开发补偿制度,第66条规定了对民族地区的生态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对于缓解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起了重要作用。
三、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下的财政法治建设
新时代,推动各民族共同现代化,就是要通过中央、民族地区、东部地区等多方主体的协同发力,在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民族地区自我驱动、东部地区帮扶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各民族共同富裕和民族关系的稳定与团结,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此,在这一目标下,财政法治建设应当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一)发挥财政法治的经济职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动各民族共同现代化,根本上要推动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民族地区的高质量的发展,不仅需要民族地区积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塑造发展新动能、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助推可持续发展进程,尊重经济文化多样性,以及坚持合作共享以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还需要国家予以支持,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等。以有为政府推动有效市场的形成,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财政法治在各方面提供保障。
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明确指出,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为此,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成为国家解决东西部发展差距扩大的重要抓手。同时,与全国和发达地区比较,民族地区的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的矛盾,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需要有为政府发挥经济功能,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联通、区域合作和互助机制以及区域发展利益补偿机制。这必然须要制定相关财政法规和政策、扩大和调整财政支出规模,以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助力共同富裕的目标。这一过程中,有为政府必须要法治来约束,稳定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减税降费的政策持续推进、生态环境?;さ染咛逦侍獾慕饩鲂胍普ㄖ畏⒒幼饔谩?/font>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民族地区须要纳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实现准入畅通、规则一致、设施联通和监管协同,以扩大市场规模容量、深化分工协作、促进充分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目前,民族地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低,生产要素市场流动性差、市场发展模式创新不足。同时,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今天,传统的民族优惠政策方式对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效果会有所降低。为此,要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激励,重新设置地方税及其收入细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为民族地区发挥财政自主性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央通过财政权力调整来实现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同时缓解这种积极性发挥带来的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市场分割问题。为了解决民族地区财力薄弱、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辖区间外溢性等问题,我们需要进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重新配置,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
(二)发挥财政法治社会公平职能推动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
市场经济条件下,畅通的要素流动会使社会分工交换率达到最优水平。但是,纯粹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时就需要非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公共财政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公民获得实质平等的重要方式。目前,各民族共同富?;姑媪俸芏嗵粽?,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财政收入较低,财政自给率长期维持在低水平等等。要实现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各地区在经济上更加紧密地连在一起、融为一体,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财政法治需要发挥积极的社会职能。
第一,进一步发挥税收法定的调节职能。新时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居民收入有所增长,并且同期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镇,但是城乡收入差距并未出现明显缩小的态势,并且增速呈下降趋势。因此,缩小收入差距、消除两极分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首要问题。公平正义、缓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是财税法治职能的具体体现。健全直接税体系、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发挥好税收的支持调节作用,可以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同时,财税调节必须尊重权利,防止步入平均主义和福利陷阱,抑制财富创造的积极性。
第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蹦壳?,相较于全国,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其中,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是影响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因素。一方面,虽然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支出一直位于各类财政支出之首的情况已有明显改善,但民生类支出比重明显低于东部地区,财政支出结构仍然是偏向“经济建设”,并且民生保障支出增长速度缓慢;另一方面,中央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不佳,其中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均等化效应不显著。为此,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要在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的法治建设上做出努力,需要进一步以预算法治约财政支出行为,深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化。
第三,促进人口流动融居,为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提供财政法治保障。新时代,我国各民族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流动呈现多向度的趋势,边疆地区、传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向全国各地,边疆民族地区也成为各民族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的重场所。同时,民族地区的城镇化是必然趋势,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互嵌式社会结构主要发生在民族地区。但目前,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形成还面临许多困难,如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有待提高、打破少数民族就业与主要市场的隔阂,加速人力、资本、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民族地区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以有效引导人口的合理性流动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公共服务的供给要配合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的战略目标,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的供给需要提高中央一般预算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或者构建符合人口流动的对口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流动人口权利也需要财政制度的供给和财政法治的保障。比如,在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之间扩大的情况下,要解决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使各族群众都能够享有同质的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就需要打破当前的事权划分和财政供给制度模式,重构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供给空间分布。
(三)发挥财政法治防范公共风险职能实现统筹发展与安全并重
各民族共同现代化进程中,需要通过民族地区财政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来防范化解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族地区的债务问题是关系民族地区发展、稳定与安全的重大问题。而从债务治理的几项基本要素来看,民族地区的债务风险都亟须以法治的方式来予以控制。民族地区融资需求强烈,债务总量大,债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从债务率水平来看,偿债基础较弱的民族地区债务率明显高于东部地区。从偿债率来看,民族地区债务偿债率除西藏外均高于全国水平。西藏自治区一般债务偿债率最低,原因在于一般债发行方面获得了中央特殊政策支持。同时,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给率一直不高,整体财政实力较弱,民族地区的融资成本更高。由于民族地区债务增加幅度更大,债务负担上升的趋势短期内难以扭转,在自身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面临经济发展水平低、负债率高的双重困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财力需求问题,应当依法约束政府的融资行为,推进政府以市场化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同时,在预算法的框架下,对民族地区承担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适当扩大政府债务额度,支持民族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项目建设。
四、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财政法治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快建立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财政制度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健全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仍然是主要着力点,这也为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财政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引。财政法治建设应当是涵盖全部主体、覆盖财政行为全过程的整体性建构,即建立完备的差别化财政支持法律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
(一)完善差别化财政支持法律体系
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是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效工具,从长远来看,需要实现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的法治化。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我国财政政策的差别化涉及税收优惠、转移支付以及债务管理等领域。收入方面要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建设,主要是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西部地区满足一定条件的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问题。支出方面是设置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考虑少数民族因素等差异的规范化。针对央地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转移支付设置不同的政府间分担比例的差异化,比如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民族省区分担的经费比例相比一般地方低。地方债务管理政策方面,根据《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规定将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纳入西部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计算范畴等。当前,上述差别化财政领域均是以财政政策为依据。财政政策的灵活性特点能够适应当前的改革需要,但由于缺少《财政基本法》,中央对民族地区的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的执行具有不稳定性、缺少可预期性。新形势下,应当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改变政策化的经验主义倾向,及时总结对民族地区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财政法律体系。在财政法律制定过程中,要对民族平等、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理念、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国家帮助职责予以充分考虑,并实现其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条款的有效衔接。
各民族共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构建体系完整的转移支付法律体系。首先,对口支援需要法治化。当前国家对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第64条,这一条款虽然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有组织开展对口支援的义务,但并未创设“发达地区”的义务,而且当前这一条款中规定的主体难以涵盖实践中日渐增多的主体。不仅如此,除了这一条款,对口支援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缺少对支援方和受援方的财政行为的约束。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设定的对口支援任务实际都属于支援方的财政支出,支援的资金规模没有客观标准,取决于支援方的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缺少稳定的规则约束,受援方和支援方的财政活动都会缺少预期,影响财政活动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对于受援方来说,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因接受援助而产生的财政支出行为,也是缺少法律依据的,相继产生资金监管难度大和绩效评价等问题。实现对口支援法治化,可以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4条作出修改,也可以在未来制定的《转移支付法》中进行专门规定。其次,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法治化。规范的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程度,提升财政自主性以及有助于因地制宜地安排财政支出,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横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还能够弥补纵向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中央政府的行政监督成本。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げ钩セ频囊饧罚ü旆?/font>[2016]31号)明确了实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具体化,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在此基础上,以财税法定为原则,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第65条、66条等相关内容做技术性处理,提高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可操作性。最后,转移支付的体系化。由于对民族地区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法律位阶低,规定分散,相对独立,缺少顶层的统筹设计,民族平等、共同繁荣的价值难以完全被贯彻。总结近些年来纵向转移支付、对口支援和生态补偿机制为代表的横向转移支付的经验,可先行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实施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对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分类、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生态补偿等各种转移支付的地位,使各种转移支付形成相互统筹和配合的体系,发挥整体效益。
(二)建立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
良好的法律体系还应当得到严格执行。推进各民族共同现代化过程的财政法治建设,需要将各个财政主体的财政运行过程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内,提升地方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国家重大战略政策得以实施、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获得显著提升,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
一方面,以法治规范政府资源汲取行为。首先,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应当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托国家“放管服”改革,完善地方性法规,尤其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建设,提高税收政策和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助力对口支援向互利共赢方向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为了加快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当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和消费税改革,避免因税负不公带来区域要素流通不畅;也要避免因产品生产地和销售地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流失,促进各类要素和产品在广泛区域内公平流动。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推动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最后,建立更加完善的财政信息披露机制。民族地区的财政透明度相比东部地区更低,信息披露不规范不仅是造成民族地区的融资困难等问题的重要原因,还可能造成一定的财政风险。因此,完善的信息的披露机制宜建立起其与人大监督、财政职能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的联系。
另一方面,以法治规范政府支出行为。政府投资对促进民族地区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起到关键作用。对于财力不足、对转移支付资金依赖程度较高的民族地区来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避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更好地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等尤为重要?!胺⒄棺汀笔逼谥鸩绞迪秩迦嗣窆餐辉1厝淮凑蹲使婺5睦┐?,民族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与公共服务需求强烈的矛盾造成了政府“越位”以及投资范围“泛化”等问题。对于纯粹竞争性、营利性经济领域,民族地区政府宜减少干预。这样才能确保财政资金真正用于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更好地保障各族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时,要进一步打击垄断行为,推进开放市场准入,尤其是要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公平的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政策,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使更多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项目建设。
(三)加强财政监督的法治化
财政监督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制度能够被各级地方政府完整、有效执行的有力保证,构建现代财政监督制度是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财政监督的法治化能够有效监督财政权力的行使,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政府和民众的深度嵌入,提高财政管理绩效。
从央地关系的视角来看,地方政府有不同于中央的利益目标。当在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时,地方政府有可能为了避免地方利益受损而采取策略性应对措施。实践中,有的民族地方政府在使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偏离转移支付目标。目前,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共同事权相对较多,民族自治地方承担了较多的代理性公共事务和外溢性公共事务,因此也承担了更多的支出责任。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覆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全过程,资金的使用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等诸多领域。在财政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少有效的责任机制的情况下,会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也会影响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的落实。
而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是行政主导的监督模式,该模式以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以及对其他职能部门、企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为主。这是一种自我监督模式,监督的独立性不高,同时这又是一种事后的监督,缺少事前、事中的监督,难以覆盖预算管理、税收征管、转移支付等各项内容,财政资金使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法治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能够符合财政目标的实现,财政监督需要法治化。因此,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财政基本法》来解决,对财政监督作出明确的制度设计,完善立法监督、财政职能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结语
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国家不断进行制度供给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优化,也就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疆域广大、民族众多等因素造成了国家治理的复杂化,而财政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能够成为国家整合的有效手段。追求法治的价值和目标的财政行为,能有效保障各民族的各项权利,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维护国家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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